案情简述
本案为公安部督办的跨省特大的制造毒品案,江西宜春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甘姓父子是江西省宜春市某医药公司的负责人,父子在2010年底结识了四川罗姓兄弟二人,后双方商谈合作生产“3羟基引唑”和“6-羟基喹诺酮”(毒品“安眠酮”的中间体)以及设备改造等相关事宜,并于2011年2月签订相关的合作协议,在2011到2012年期间,该医药公司共生产毒品“安眠酮”11936.68KG,分三批交付,经四川和广东走私出口非洲。剩余1057.68KG被宜春市公安局现场查获。宜春市公安局经侦查终结后,指控甘姓父子明知自己生产的是毒品,仍与罗姓兄弟合作生产,并以虚假名义向环保局、药监局等相关单位审批,于2013年4月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将该案移送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和李宇飞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赶往宜春市看守所与甘姓父子会见,了解案情和阅卷以后,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并把每一份的口供进行对比,摘抄重点内容,整理出本案的法律意见、辩护思路,经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相关人员交换法律意见,最终宜春市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将一个足以判处死刑的罪名的定性改变,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13年11月以非法经营罪向宜春市中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判处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