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使得许多的案件的破解难度大大降低,在许多的案件中都需要用到司法鉴定这种科学的方法,可以为案件提供很大的帮助。文书司法鉴定就是其中一种。下面小编就为您解释一下文书司法鉴定的概念。
一、文书司法鉴定的概念
文书司法鉴定就是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挂靠当地受委托医院和注册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
200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
以上就是小编对“文书司法鉴定的概念”问题的回答。司法鉴定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专业性非常强,因为鉴定后的结果一般会对案件起到非常大的帮助,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一定要小心、慎重,因此鉴定结果一般会通过文书的形式公布。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怀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