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出现后,实践中,最倡导的方式就是和解。那么,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程序有哪些?在医疗事故的赔偿和解中,和解双方应该就哪些方面就行协商呢?在和解过程中,有哪些步骤?
医疗事故索赔争议和解程序
一、申请
1、正式申请书;
2、相关证明材料;
3、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
按条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为:管辖范围,申请人资格,时限,是否进入素所那个程序或调解结案等。
三、通知
将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移交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交市医学会组织首次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鉴定
由市医学会按条例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市卫生局对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六、鉴定结论
七、调解
经鉴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签署调解委托书,按自愿原则和条例规定,就赔偿进行调解。
八、结案
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本案进入法律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在出现医疗事故后,解决争议的方式很多。双方可以选择协商和解,其实这也是节约司法成本的方式,也是节约双方诉讼成本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