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及《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以衣、食、住、行等方面为内容的生活。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继承或赠与而附随发生的债务,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行使共同财产管理权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修缮共有房屋、维修共有车辆所发生的债务。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未成年子女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严格说,这类债务不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为,也不是夫妻所负的债务,但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所负的债务。
下列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为夫或妻一方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该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所负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