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