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但需要返还剩余的部分。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彩礼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解除了婚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所附条件没有成立,赠与自然就可以撤销,所以彩礼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
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