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通知单位;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保障劳动条件的;
4、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知识链接: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损失可扣除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属于常见的用人单位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但需要注意,要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的话,那么此时单位是可以扣除劳动者相应工资的。当然了解清楚单位哪些扣工资的行为违法,才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肇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