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决定主体(刑诉回避决定主体)

法律问题2023-09-09 13:06:22佚名

刑事回避决定主体(刑诉回避决定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本文标签: 刑事回避决定主体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