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辞退员工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期内,因员工有过错辞退员工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因经济裁员辞退劳动者的。
三、用人单位因具有以下情形辞退劳动者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