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退股协议

法律问题2023-08-14 16:04:59未知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退股协议



1、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优先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公司法更加细化,则按照公司章程来转移股权。



2、股东申请退股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退股的,此时由于其会有经济收入,接受股份转让的一方也可以获得公司的分红权利,故此在退股手续办理完之后,买卖股份的双方都是需要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纳税手续的,若是股东不纳税,可能会构成偷税或者是漏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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