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赁方):
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租赁甲方塔式起重机在 工地使用并签定以下设备租赁合同:
1.塔式起重机型号: 台数:
2.租赁方式:月租金: 日租金:
3.塔吊高度 米,进出厂费用 。
4.按规定安装扶着架 道,每道扶着架安装费用(附着预埋均由乙方承担) 元。
5.塔吊超过 米,每增加一节费用为 元。
6.基础施工由乙方负责按图纸施工,地脚螺栓 根费用 元,由乙方负责。
7.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塔吊进厂前五日内一次性付清进出厂费 元,及地脚螺栓款 元。
8.塔吊进入现场后,乙方负责看管吊车,如有零部件丢失,损坏,应按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9.塔吊安装完毕后,自动计入台班,乙方预付甲方一个月的租金 元,并且乙方在以后提前五日交付下月的租金。如违约,甲方(司机代表)有权执行停用或转租,停机期间台班费照付,乙方不得干涉。
10.乙方在扶着架及加节安装前五日内付甲方扶着架安装费及加节费。
11.甲方在塔吊安装及拆除过程中,乙方应具备安装拆除的现场条件,并配合甲方做好安装及拆除工作。冬季停工,不收租费,但乙方负责看管吊车。如有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12.施工季节(包括雷,雨,风等自然天气)停工,租赁费照收。
13.甲方提供塔吊司机 名,每人每月 元,费用由乙方支付,按月开支。乙方提供住宿,司机享有与工地领导同等待遇。
14.甲方承担塔吊的日常修理(乙方依照操作规程正常使用中产生的损坏),费用,为了不影响购买零部件的时间进程,此种费用可先由乙方垫款购买,经双方确认同意后,该费用从最后一个月的月租金扣除。(如超出月租金金额,可依价从最后几个月的租金内扣除。)
15.乙方如不按时交付甲方租赁及乙方责任内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塔吊直至拆除,乙方不得干涉。
16.由甲方塔吊自身质量,安装维修不当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直接负责。其它除上述的塔吊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以及塔吊的损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7.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协商解决,如有异议,可上诉人民裁决。
18.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