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并不是案件侦查终结,在批准逮捕之后,一般还有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这期间侦查还在进行中,证据还在补充;
案情有可能因为新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新的案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重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取保候审也可以出现在批捕之后。
为此,我国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