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第三,若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视为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