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问题2023-10-10 06:05:39未知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部分,属于夫妻共有。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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