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所谓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人能证明该条件成立的,则一般情况下购房者能达到退房的目的。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可以退房的条件。法定退房条件综合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购房合同无效
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如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2)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二)套型、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的,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选择退房。
(三)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四)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