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深户的条件:
(一)具有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
(五)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户籍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