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对诉讼活动中不需要采用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其到案就案件情况做出说明的行为。传唤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就可以进行,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就案件情况传唤嫌疑人讯问案件有关细节。简单来说对嫌疑人的传唤在刑事诉讼任一环节都可以进行,需要传唤就可以传唤,但主要是在侦查阶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