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资少股份多的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具体的定论,也有可能是几位近亲属共同成立的公司,只要其他出资人愿意让出资少的人持有较多的股份,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限制。否则的话,出资少的人反而占有公司的股份较多,这种状态对其他投资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