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2)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③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
(4)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