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口头遗嘱的要求很严格,一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不能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这样的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
首先要求立遗嘱人具备立遗嘱的行为能力,
其次是处在危机的情况下订立的。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法律条款中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临终前立口头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的条件,但是否有效还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见证人的资格见后面的解释)
2、老人当时头脑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3、是老人真实意愿表示;
4、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5、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6、生前没有立过公证遗嘱,或立有公证遗嘱但后来撤销了。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