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为四伤残的工伤工人自杀的,隶属非因工丧命的,是停工留薪期满丧命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各地限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近亲属支付以下待遇:
1、丧葬补贴金按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6个月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
3、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各地限定不一致,如四川省限定按全省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支付50个月,重庆市限定按上年度全市工人月平均薪水支付24个月,也有省市限定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