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2、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3、买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律问题2023-09-07 15:04:52佚名
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