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6)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