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形态有哪些 罪数形态的概念

法律问题2023-10-20 06:06:24未知

罪数形态有哪些 罪数形态的概念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一种行为“绑架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分歧很大。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笔者持有异议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二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处罚。

有关绑架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相关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处理,特别是在绑架罪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根据犯罪证据的认定情况来进行数罪并罚,由数种犯罪事实来进行共同认定和共同判决,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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