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正式劳动合同”的区分,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单独设立试用期也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内。我个人觉得,这6个月的合同都应当理解为试用期。你所提供的合同文本有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嫌疑。
第三,在试用期内,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针对你的情况,我建议:
第一,如果你想要解决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问题,可以书面请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如果你要解决“辞职”的问题,应当书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并办理交接工作的手续。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相关律师,根据你的实际情况,为你解决问题。